今年3月的一天,与友人去市中心一家酒楼进餐,进了房间后被服务员告知:最低消费800元(普通的10人桌)。当问这是哪儿的规定时,服务员找来一个领班说这是本店的规定。无独有偶,6月下旬,本人在市中心另一家较大饭店订餐时又被告知:最低消费800元,且不准自带酒水。
不知是店家偶然宰客还是本人少见多怪,一种被强迫的愤怒顿时油然而生——店大欺客!而且这种公开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就发生在治理旅游消费环境专项行动期间,这让人颇有些不可思议。
从法律层面讲,我国《餐饮修理行业价格行为准则》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依据市场供求和竞争情况制定价格,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均属不正当价格行为。”《消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无效。”
从道德层面讲,诚信历来是商家经营的基本遵从,诚信包含了以质论价、公平合理的原则。最低消费800元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强买强卖行为。
说到强买强卖,很多人会联想到欺行霸市的痞霸行为或小商小贩生拉硬拽地围追兜售;提到旅游消费环境,人们又会和坑蒙拐骗、“黑车”、“野导”以及野摩托车队等划上等号,这些都应属于外在的、显性问题;随着我市对旅游消费环境的整治力度不断加大,这些显性的外在问题已经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一些内在的、隐性的问题,诸如餐饮业限定相对较高的“最低消费”、“自带酒水不开发票”以及“发票用完了只能开收据”等行为,同样属于强买强卖的欺客行为,同样损害着消费者权益,破坏着我市旅游消费环境的改善和提升。
进入7月份,正是我市旅游的高峰季节,老城区中心地段是市区旅游吃、住、行的核心部位,作为接待游客的餐饮单位又是核心部位的“窗口”,这些窗口单位将什么样的城市品质、形象展示给中外游客至关重要。一方面,餐饮业要靠严格的行业条规自我约束,对个别害群之马要敢于清理门户,以儆效尤,并及时在行业内通报处理结果。另一方面,众多职能部门应增强责任意识,不能开个会强调一下就算履行了职责,一定要真正监管起来,切实履行各自的执法监督职能,严格依法整治旅游消费环境,对个别窗口单位严重损害旅游消费环境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全面提高餐饮业的旅游服务意识。
打造“承传文明、德行天下”的城市品质与城市精神,需要全市民众的积极参与,需要各行各业的齐心合力与不懈努力,特别是像餐饮这样与中外游客直接接触的窗口单位,他们的行为是否文明规范,这关系到城市的声誉与形象,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这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